2019年11月29日,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开会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秉持电视电话会议表明:新的修改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12月1日起月实施。本次《条例》修改引人注目维护优先原则,将原禁令开发区、容许开发区和有助于开发区对应改动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不断扩大调整了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法律理念从容许研发改变为维护优先。坚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规定核心保护区不得展开与生态维护、科学研究牵涉到的活动出局高污染、高耗能、低废气领先生产能力,希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本次修改科学划界了维护范围,把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不断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将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和有关保护区块列入核心保护区,面积占比由原本的0.77%提升到13.92%。
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将产业管理制度负面表格改回产业管理制度表格。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维护第四章水资源维护第五章生物多样性维护第六章研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矿产资源研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旅游研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秦岭生态环境,提高秦岭在调节气候、维持水土、修养水源和确保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城哀国家最重要生态安全性屏障,增进人与自然人与自然共生,前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展开自然资源维护、利用、研发等活动限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之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全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还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维护优先、节约优先、大自然完全恢复居多的方针,坚决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苛监管、公众参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胜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认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界和实施城镇研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维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管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行本条例。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的组织编成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二)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敦促省级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审查牵涉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有关专项规划;(四)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明确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五)创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公布秦岭生态环境涉及信息;(六)的组织积极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兼任,其机构设置及明确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确认办事机构,负责管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遵守各自职责,联合作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最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作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划入年度财政预算不予确保。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作水源修养、水资源维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植被完全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确保、修缮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法专责涉及资金,用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反对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维护补偿机制,增大财政移往缴纳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与生态维护补偿,指导和前进生态环境获益地区与生态维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创建纵向补偿关系。第九条创建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反对绿色金融发展,更有国(境)内外资金用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希望社会的组织和个人捐款、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希望和反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增进科技成果应用于。第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融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的组织积极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该强化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扬奖励。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三条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该的组织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融合国家和本省国土空间规划拒绝,依法编成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行,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该还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年目标和近期目标、维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管理措施等内容,依照本条例规定确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维护示意图,并向社会发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不予修改或者对规划分区维护范围做出调整。
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编成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维护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行。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区分标准明确划界维护范围,并在维护范围外围划界一定的建设掌控地带。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拒绝,结合实际,制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维护详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编成、修改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该的组织专家论证,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该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维护标志、标牌、界桩。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订发布。第十四条牵涉到秦岭的研发建设活动,应该遵循再行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严格执行涉及规划,对不合乎规划拒绝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涉及申请。
牵涉到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该合乎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拒绝。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的组织编成,并依法展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组织实行,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二)水资源维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三)天然林维护专项规划、湿地维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维护专项规划;(四)矿产资源研发专项规划;(五)旅游专项规划;(六)其他必须编成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应该互相交会,逐步实施多规合一。
编成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展开的资源维护、利用、研发等项目,牵涉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利益的,应该依法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征询得失关系人的意见。第十五条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认的城镇研发边界范围外,应该划出为核心保护区:(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动植物濒临绝种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最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于连片,必须整体性、系统性维护的区域。
第十六条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认的城镇研发边界范围外,应该划出为重点保护区:(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自然公园的最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最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最重要湿地,最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十七条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界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管理有涉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继续执行。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展开与生态维护、科学研究牵涉到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展开与其维护功能不吻合的研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行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根本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该依法展开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该合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秦岭生态功能不减少。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坚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出局高污染、高耗能、低废气领先生产能力,希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前进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作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构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第二十条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施产业管理制度表格制度。
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大自然保护地体系、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拒绝,制订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管理制度表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根据产业管理制度表格的拒绝,严苛建设项目审核,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第三章植被维护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行封育维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整治、人工影响天气等措施,制订实施方案,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维护和大自然修缮,提高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制订、实施天然林、天然草场草甸维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作好秦岭植被维护工作。国家划界的天然林维护范围,不得私自更改。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维护的拒绝,明确提出封山育林、禁牧范围及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封山育林、严禁牧区的管理,在封山育林、禁牧区域设置界桩、围栏和标牌。第二十四条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令下列不道德:(一)垦殖、采石、采砂、土堆;(二)采脂、割漆、鱼肉、凿根及其他毁林不道德;(三)敲养牛、羊等食草动物;(四)损毁、私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五)法律、法规禁令的其他不道德。第二十五条禁令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垦殖栽种农作物。
希望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展开退耕还林还草。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垦殖栽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采行经济补贴、政策鼓舞等措施,的组织农村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还草。早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用途和权属注册不予更改。
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界并公告。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栽种农作物的,应该采行修筑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植树造林、养育幼林、栽种中药材的,应该采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水土流失。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行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数量和质量划入考核目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的组织应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拒绝,的组织已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第二十七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令砍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界的公益林不能展开养育和改版性质的砍伐,但因科学研究、林业危害生物防治、森林屏蔽、抢险救灾必须砍伐的除外。
商品林砍伐应该严格控制均灭面积,按照国家有关砍伐限额的规定继续执行。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合理规划,采行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掌控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增加水土流失。经批准后在秦岭展开建设活动的单位,应该依法编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创建森林草原屏蔽责任制,划界责任区,实施屏蔽责任,编成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作好森林草原屏蔽工作。再次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险情,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立刻采取相应的射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逐层请示,并根据国家森林火灾等级区分标准,启动适当的森林火灾救援机制。
第三十条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各自职责制订外来物种侵略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的组织实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应该强化对病虫害、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涉及信息,依法采取措施作好预防工作,避免病虫害、有害生物的入侵和蔓延到。经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植物检疫对象的,应该依法划界疫区和保护区,采行封锁、歼灭等措施,避免植物检疫对象爆出、起源于。对有可能导致疫情蔓延到的染疫植物,应该及时清理。
第四章水资源维护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成牵涉到秦岭水资源维护和利用的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该合乎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维护利用专项规划的拒绝。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应该合乎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维护利用专项规划,确保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确保生态平衡。
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该确保生态恩流量,采行修筑过鱼设施等措施,避免或者增加对水生野生动物的有利影响。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
核心保护区内已竣工或者开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的组织限期解散、拆毁,完全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竣工或者开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理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的组织限期整治或者解散、拆毁,完全恢复生态。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维护植被,修养水源,防卫水灾害,预防水污染,维护水生态,强化河道岸线管控,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令围河(湖)造田,违规修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在物料,私自搭起设置旅游、渔业设施;禁令堆满、灌入、挖出、废气污染水体的物体;禁令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性及影响行洪安全性的不道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严苛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适当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界一定的区域作为定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界,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发布;横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界,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明确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发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国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修养地和其他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定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维护的有关规定依法继续执行,保证供水水质超过国家标准。第三十五条禁令用于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装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剧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令运输危险性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该采取有效安全性防水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申请,并通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该的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划危险性化学品运输专用线路或者转变运输方式,防止和增加对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危害。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控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控指标,制订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控实施方案,并报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单位应该达标排放并合乎废气总量掌控拒绝。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强化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找到监测指标多达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该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的组织管理。第五章生物多样性维护第三十八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强化生物多样性维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省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产于情况依法编成的秦岭生物多样性维护专项规划,应该还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维护的具体措施。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定期的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展开调查、监测和评估,创建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监控、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该采行保护措施,适当时创建繁殖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行迁地保护措施,强化对野生动植物的维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于分布区,具备类似维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于连片、面积较小的天然林区,最重要的大自然遗迹,创建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最重要栖息地,设置维护设施和维护标志。
对不具备划界涉及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最重要栖息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行划界禁猎(渔、采行)区,规定禁猎(渔、采行)期等措施,维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第四十一条在秦岭范围内,禁令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不道德:(一)非法捕猎、杀死、收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毁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用于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三)用于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捕猎其他野生动物;(四)损毁维护设施和维护标志;(五)非法引入、赦外来物种,随便喂食野生动物;(六)法律法规禁令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不道德。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的组织积极开展野生动植物维护的宣传教育,强化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出售、利用、运输、装载、寄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捕猎、杀死、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不道德。
第六章研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矿产资源研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二条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以及秦岭矿产资源的产于、储量等情况编成的秦岭矿产资源研发专项规划,应该符合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强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拒绝。第四十三条禁令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研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令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
已获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的组织限期解散。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拒绝和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室外矿业活动,提升矿山环境污染管理能力。
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矿产资源铁矿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应该合乎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研发专项规划的拒绝,展开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核申请。第四十五条依法获得矿业许可证等涉及审核申请的矿产资源研发企业应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展开建设、铁矿,使用先进设备工艺技术和措施,提升资源综合利用亲率,增加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伤害。
矿产资源研发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出局的领先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竣工项目使用出局的领先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建、投产或者重开。第四十六条矿产资源研发企业应该编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完全恢复管理方案,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矿产资源研发导致生态环境毁坏的,矿产资源研发企业应该依法分担生态环境治理修缮和损害赔偿责任。矿产资源研发企业不遵守生态环境治理修缮责任或者管理修缮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治理,所须要费用由矿产资源研发企业分担;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录涉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山环境污染管理和生态修缮。
矿产资源研发企业应该创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萃取、政府监管、保证必须、规范用于的原则管理,用作本单位遵守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费用开支。第四十七条矿产资源研发企业应该依法遵守尾矿库安全性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管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保证尾矿库安全性运营,对尾矿库安全性终生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研发企业对产生的尾矿应该按照尾矿库设计拒绝废气堆存,尾矿库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创建在线监测系统。
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紧库,避免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尾矿库安全性的监督管理,的组织尾矿库的牵头巡查和隐患排查。对已退出或者重开、倒闭的矿产资源研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矿产资源研发企业的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管理;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录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希望反对尾矿综合利用,提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增加污染物的废气。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范围内展开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应该合乎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拒绝,统筹规划、生态选线、科学选址,优先采行桥隧等工程技术措施,防止高强度、大面积开凿,增加对秦岭山体、饮用水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的毁坏。公路、铁路的规划、建设、水土保持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执行。水土保持单位对已竣工的在用公路、铁路,必须展开确保、水土保持作业的,应该依法作好作业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交通设施建设应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到或者较少占到林地,对建设周期宽、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施工程环境监理。施工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拒绝取料、堆料,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满料场展开有效地管理和综合利用,作好道路两侧绿化。施工单位应该在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对施工现场及其附属设施展开清扫拆毁,并及时完全恢复植被。
第五十条交通设施建设时应该采取措施,维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修养功能。封闭式道路建设应该根据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迁入规律,采行修筑野生动物地下通道等措施,避免或者增加对野生动物的有利影响。经过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区域的已竣工道路扩建、改建时,其设计、施工方案中应该包括设置野生动物地下通道、交通滑行设施及警告标志的内容。第五十一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该合乎批准后的园区规划,并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调整和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应该合乎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拒绝,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界城镇研发边界。城镇建设在研发边界内按照批准后的规划实行,城镇研发边界的更改须经原审核机关表示同意。
核心保护区内,除原寄居居民确保基本生活必须,积极开展适当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外,不得展开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该采行优先实行生态迁往等措施引领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离。
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乡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编成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实行。第五十三条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令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展开房地产建设活动,应该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乎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尽规划的拒绝,依法办理审核申请。
第五十四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该与当地生态环境互为协商,并反映地域文化特色。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中的建筑维护和修葺应该按照涉及规划的拒绝实行,维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第五十五条展开各类建设项目,应该依法展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未依法经审核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不予批准后的,建设单位不得动工建设。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必须,制订并的组织实行移民迁往计划,科学合理决定、确认移民移往点,作好移民迁往安置工作。早已实行移民迁往的,原先建筑物、构筑物应该限期拆毁,完全恢复生态。
第五十七条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该建设、完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比较集中于的村庄,应该的组织推展用于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八条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改建、异地修复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扩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在寺观教堂内修筑大型室外宗教石刻,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改建、异地修复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合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拒绝,并依法办理审核申请。
第四节旅游研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九条旅游景区规划,由景区管理机构的组织编成。旅游景区规划应该引人注目生态旅游,合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省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的拒绝,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第六十条在秦岭范围内依法批准后的旅游景区积极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批准后的旅游景区规划,景区管理机构应该制订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报批准后其成立的人民政府审议后的组织实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该合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拒绝,并依法办理审核申请。
在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索道、滑梯、滑雪(草)场等项目的,应该依法展开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依法办理审核申请。第六十一条秦岭的旅游景区应该有助于利用生态资源,具体仅次于承载量,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总体布局,建筑风格、体量应该与当地生态环境互为协商。景区建设、运营应该推展用于环保材料和运输工具,防止和增加对生态环境导致有利影响。对大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伤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排查、重开或者拆毁。
第六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该相结合原先村落、自有房屋条件,合乎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涉及规划拒绝。禁令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设农家乐、民宿,禁令闲置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设农家乐、民宿。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得涉及审核申请,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搜集、处置装置,不得随便废气。第六十三条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道路通行的区域,的组织积极开展穿过、登山等活动,组织者应该向参与者做出风险提醒,事前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转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该遵从有关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和游客文明行为规范,珍惜旅游资源,倡导垃圾保护环境、垃圾自带,维护生态环境。不得乱砍贪凿、非法捕捞狩猎、非法野外用于火场、随便弃置废弃物以及其他毁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不道德。第六十四条乡村旅游经营集中于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于)民委员会应该强化乡村旅游厕所、垃圾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建,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理。秦岭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该强化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搜集、统一清运、集中于处理;对产生的生活污水展开无害化处置,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禁令随便丢弃和废气生活垃圾、污水。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该优先用于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该合乎环境保护拒绝。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遵守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作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商和指导下,创建区域协作、信息分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牵头执法人员、交叉执法人员等机制,联合作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该主动的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必须,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创建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驻执法人员构成牵头执法人员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维护管理机构展开执法人员。
第六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该创建完备区域网格化管理体系,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村(居于)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该帮助因应当地人民政府作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该为网格化管理获取技术支持和服务。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的组织有关机构依法作好水、大气、土壤、气候、森林、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要素和自然灾害的监测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和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编成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再次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该立刻启动适当的应急预案,的组织抢险救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性,作好灾后完全恢复修复工作。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挂钩、抢险救灾必须,确需对秦岭涉及区域采行堵塞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行临时堵塞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该提早三日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划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卸任审核和生态环境伤害责任终生追究责任制度。第七十条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上升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提高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该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该向社会公开发表。
第七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该的组织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登录涉及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明确工作,依法追究伤害秦岭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金责任。对毁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不道德,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的组织,可以依法驳回环境公益诉讼。第七十二条希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的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参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涉及建设活动展开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毁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不道德展开举发和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该发布滋扰、检举联系方式,便利公众监督。
接到滋扰、检举的机关或者部门应该及时依法查处或者接管涉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公安部门结果向滋扰人、举报人对系统,向社会公开发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负起秦岭生态维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必要责任人员给与记大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导致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与解聘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并未按照规定拒绝编成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二)勾结、指使或者视而不见分管部门,对不合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核的;(三)并未遵守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公安部门不力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不道德。第七十四条违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展开研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拆毁、恢复原状,对单位判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判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导致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补种破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判处破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正,限期拆毁、恢复原状或者采行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毁的,由负责管理公安部门的行政机关依法实行代履行,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判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装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剧毒、有害物质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性化学品,予以公安机关批准后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修正,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第七十八条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不予警告,可并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研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铁矿,充公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扣除,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可并判处违法扣除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违法扣除的,可并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逼不暂停违法行为,导致矿产资源毁坏的,注销勘查许可证或者矿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代履行,判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毁,恢复原状,判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违背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毁,恢复原状,并依法判处罚款。第八十二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的不道德,法律、法规有数惩处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导致秦岭生态环境伤害的单位或个人,应该依法分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伤害不道德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分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分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对单位做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个人做出十万元以上罚款惩处要求前,应该告诉当事人有拒绝举办听证会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做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做出三万元以上罚款惩处要求前,应该告诉当事人有拒绝举办听证会的权利。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之为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脉西起陕甘界,经玉皇山、鳌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华山一线,东至陕豫界,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主要支脉,是指相连秦岭山系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备最重要生态功能必须重点不予维护的支脉;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投影范围计算出来。第八十六条秦岭主要支脉是指:黑泥支脉(黑河与泥峪河的分水岭脊)、四方台支脉(黑河与田峪河的分水岭脊)、首阳山支脉(田峪河与旱峪河的分水岭脊)、冰晶覆以支脉(旱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脊)、高太支脉(高冠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脊)、紫玉支脉(紫柏山与玉皇山一线,嘉陵江与汉江的分水岭脊)、鳌摩支脉(鳌山与摩天岭一线,褒河与湑水河的分水岭脊)、兴隆岭支脉(湑水河与酉水河的分水岭脊)、酉金支脉(酉水河与金水河的分水岭脊)、堰池支脉(堰坪河与池河的分水岭脊)、旬月支脉(旬河与月河的分水岭脊)、旬乾支脉(旬河与乾佑河的分水岭脊)、四方山支脉(乾佑河与金井河的分水岭脊)、流岭支脉(丹江与银花河的分水岭脊)。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有关秦岭分区维护的规定与生态维护红线的有关规定不完全一致的,按照依法管理的原则继续执行。第八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归属于国家确认的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其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参考本条例制订。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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